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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棉花质量
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
(质检办人[2005]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关于对棉花质量检验人员具备执业资格的要求,人事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5年来,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广大棉花检验人员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下,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顺利实施,为提高棉花质量检验人员素质,确保棉花检验工作质量,规范棉花市场,维护棉花流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督促落实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全国棉花收购、加工、经销单位的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执业注册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包括棉花质量检验师在内的列入政府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批统一设立为行政许可项目,进一步明确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地位。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的棉花质量监督单位和棉花收购、加工、经销等经营单位,在检验技术的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棉花质量检验师,并以此作为开办棉花质量监督单位、棉花经营单位和在棉花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在产棉、用棉单位中,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棉花质量检验师的单位,须在本规定发布后三年内完成配备工作。对已在需由棉花质量检验师担任的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资格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棉花质量检验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根据上述规定,2000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设置及职责暂行规定》(质技监局人发[2000]189号),对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做出了具体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印发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函[2001]684号)、《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04]499号)和《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质检人[2002]176号),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5年来,仍有一些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的棉花收购、加工、经销等经营单位,在检验技术的关键岗位,没有按照规定配备棉花质量检验师,影响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影响了棉花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有一些单位和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没有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和接受继续教育,影响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影响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技术水平的提高。因此,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单位和个人加以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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