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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以及是否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操作;内部决策机构、职代会、审核批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出具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披露情况。是否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对意向受让方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对受让方提出的条件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六)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让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
  (七)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产权转让涉及各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是否存在越权批准或违规操作等问题,是否存在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问题。
  (八)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产权转让价款,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作出处理。
  三、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监督检查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地方(部门、企业)工作自查与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组织工作调研与督查指导相结合、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检查与对产权交易机构检查评审相结合、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处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及检查问题、总结交流经验与完善政策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在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建立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通过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或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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