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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2047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健全中央政府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特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现印发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中央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有关中央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公示试点。试点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三)建设地点;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五)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负责审批项目的主办司局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信箱;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公示方式包括专栏公示和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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