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2047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健全中央政府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特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现印发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中央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有关中央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公示试点。试点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三)建设地点;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五)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负责审批项目的主办司局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信箱;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公示方式包括专栏公示和公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