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等。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次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的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调查时限
根据商务部《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次新出口商复审调查自立案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即于2006年9月5日之前结束。
五、不合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六、保证金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的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由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苯酚产品时,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七条及商务部《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
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原反倾销裁决中适用于“其他韩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提交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