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需要对法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法规的。如《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条例》、《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四)根据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适时修订法律法规抓紧完成《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启动《
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
(五)为履行国际环境条约需要配套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办法》等。
(六)将环境保护工作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主要包括:《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友好企业评定办法》、《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办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生态示范管理办法》等。
(七)积极支持、指导和推动地方环境立法如《
水污染防治法》第
59条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49条,分别授权地方制定关于个体工商户水污染防治的办法和关于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应当积极支持、指导和推动地方制定相关的地方环境法规或者规章。
(八)参与相关立法,更加重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立法活动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多立法草案,其内容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立法程序规定,国家环保总局有权通过对相关立法草案提出意见等方式,参与相关立法活动。这种参与立法活动也是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对这种参与立法的活动应当更加重视。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取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立法经费投入,保障立法工作进度和质量政策法规制定是总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第一职能,是总局各个部门的工作重点。立法前期基础研究、资料收集、实地调研、起草修改、专家论证、部门协调、广泛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以及向国务院法制办、人大法工委、环资委等上级机关汇报、与各部门协调、国外考察等,都需要在经费安排上予以充分保障。经费投入不足,则无法保证立法工作进度和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