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
在各单项环境法律逐步到位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更高阶位的基本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宣示国家环境政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目标的需要,也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都对新时期的环境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重大课题。环境保护涉及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根本性,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基本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立法模式,主要是通过制定各单项法律,以单个环境要素为其调整对象。随着各单项法律的先后制定和相继修订,在各单项法律之间导致彼此不协调,特别是与之相伴的某些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规定,在不同的单项法律之间存在不协调,需要通过环境基本法进行有效整合。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应当规定以下基本事项: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政策,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体制,环境保护事务与其他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的协调机制,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环境管理的基本权能和执法手段,基本法与其他环境保护单项法律的关系以及其他基本事项。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出现,表明环境保护立法经历了从单项立法到综合立法的发展过程。它要求国家从对单个环境要素的法律保护,发展到将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这是法律体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趋势。中国环境立法在1979年起步之初,就有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设想。25年来的环境立法实践,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目前,按照《
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之初的设想,修改《
环境保护法》,并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努力推进。
(二)填补环境保护法规空白,完善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