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环境法规建设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突出表现在:一是立法空白仍然存在,如有关化学品环境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核安全管理、生态保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尚未制定;二是配套立法进展缓慢,如限期治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尾气排放等方面的法规迟迟难以出台。
本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的要求,结合依法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需要,提出今后五年(2006——2010)全国环境法规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把我国的环境法规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完成国家环境保护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严格以
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立足全面统筹兼顾和法制统一的原则,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理论联系实际,加强环境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规划的目标
根据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和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我国环境立法发展到2010年,必须实现“一个目标”,把握“两个重点”:“一个目标”是指坚持现有环境法律体系,通过立足我国具体国情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相结合,通过制定新法和修订现有法律的结合,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体系。“两个重点”是指在不断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在法规体系建设和立法内容两个方面,要始终把握重点:——在法规体系建设方面,要突出重点:通过修改《
环境保护法》,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国家环境政策法》,构建生态保护、核安全法律框架,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立法的内容方面,要力争重点突破: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的环境权益,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环境税费改革,企业环保成本内部化,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执法手段,明确民事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问题;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建立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