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
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的通知
(环发[2005]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已经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
2.环境立法规划设想表(略)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
前言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立法规划工作,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规划〉的请示》的通知指出,实现立法规划,将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这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
文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3月12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坚持依法办事,把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对环保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明确的目标。
今后的五年是落实这一目标的关键时期。环保法规建设规划是环保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落实国家立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积极进展,环境法规建设也取得重大成就。国家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批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批准了一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趋完善。
环境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等环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