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几种情况,调查机关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
(1)对于其直接出口给中国大陆境内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依据该公司直接出口的价格;
(2)对于其向中国大陆境内关联公司出口的交易,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关于上述交易,罗地亚公司解释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目的为该关联公司自用,并主张其价格为公平交易的价格。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这部分关联公司交易的出口价格明显高于对其他非关联客户的价格,调查机关认为这些出口交易的价格与非关联出口销售价格相比,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状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同时,罗地亚公司报告上述交易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属于该关联公司自用,并未进行转售,而罗地亚公司也未将答卷转交给该关联公司并报告有关的深加工成本和销售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不采用上述交易的价格,从罗地亚公司向非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交易中选取数量相近的交易价格进行替代,用于计算关联公司出口交易的出口价格。
(3)对于其通过罗地亚香港关联公司出口的交易,依据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转售给中国大陆境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4)对于其通过罗地亚香港关联公司转售给罗地亚上海关联公司的交易,经审查,由于难以准确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应调整,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其在上海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上海转售给中国大陆境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国内销售环节的贸易调整进行了审核,暂时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各项调整项目,其包括:内陆运费和信用费用。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出口销售环节的贸易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除未接受罗地亚公司对中国大陆境内关联公司交易的调整项目外,暂时接受其他交易的调整项目,包括: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信用费,以及由香港转售给中国大陆境内非关联客户交易中的佣金项目。在通过中国大陆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销售方式下,暂时接受其主张的调整项目,同时增加调整中国关联贸易商销售的间接费用项目和利润。
经审核,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有一笔出口交易的国际运费与其他交易的国际运费不符,经查证,其为笔误,调查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整。
(二)价格比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应诉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环节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原产于美国和日本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