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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进口的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3、生产工艺和设备
  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采用的生产工艺是苯酚双氧水法,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工业化生产邻苯二酚成熟的生产工艺。主要是采用苯酚和双氧水作为主原料,用苯酚羟基化法生产,经过化学反应、分离操作和精制而成,与被调查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相同。国内生产企业与被诉国家的生产企业,各自在邻苯二酚生产中工艺参数、催化剂的选择上可能有所差异,但生产工艺流程和采用的原料基本相同,生产的邻苯二酚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及用途并无实质差异。
  4、产品的销售渠道
  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和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基本相同,均采用对用户直接销售和通过分销商销售两种方式。
  综上所述,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生产工艺流程和采用的原料相同,用途相同且相互可替代,销售渠道基本相同。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多家技术单位合作于1999年建成了邻苯二酚的工业化生产装置,以后又对产能进行了扩大。现今国内只有连云港三吉利公司一家企业生产邻苯二酚,其产量即为全国总产量。因此,该企业作为申请人,其邻苯二酚产量占全国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对申请人资格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具备邻苯二酚产业的代表资格。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做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罗地亚公司(RHODIAINC)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罗地亚公司在美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经审查,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数量占同期对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公司报告,在美国国内销售中,该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报告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提供了原材料采购成本、存货收发明细表、国内销售成本、出口销售成本、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明细表、盈利情况、管理费用分配明细表、销售费用分配明细表、财务及其他费用分配明细表、上海关联公司盈利情况、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分配明细表等数据。经审查,发现该公司在国内销售成本和出口销售成本中报告的管理费用少于应分摊的管理费用,调查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整,并将在实地核查中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在美国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占全部国内销售数量的33%,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有以下三种渠道:
  (1)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的关联和非关联最终用户;
  (2)通过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香港)对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出口;
  (3)通过罗地亚香港转售给其在上海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上海)再转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最终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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