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
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第2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5年3月31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5月26日就收到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美国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2005年5月31日,调查机关约见了美国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至应诉登记截止日,美国的罗地亚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5年6月28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申请公司申请延期的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1家生产商(罗地亚公司)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