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是列入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对外援助计划的成套项目,包括:
(1)单位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其中影剧院不少于500人座、体育场不少于5000人座、游泳馆不少于1000人座、医院不少于100床位。
(2)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及交通、水利电力工程等。
(3)商务部认为在受援国产生特殊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工程。
2、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履行对外协议和有关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未发生过任何严重违约行为。
3、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立健全项目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和管理成绩卓著,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施工质量优异,并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办法》的规定在竣工验收中被评为“优良”等级。
4、项目竣工且对外移交后至少经过一年或一个洪水期或半年生产期(指生产性项目)的考验,证明施工质量确实优良,始终未发生过任何施工和安装质量问题。
5、有确实证据表明项目在受援国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受到受援国政府和人民的广泛赞誉。
6、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重视安全生产,在施工中未发生过重大工伤或死亡事故。
7、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与施工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互相尊重,协作关系好。
8、施工技术组遵守所在国法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我方人员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二、提出奖励的成套考察设计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设计项目的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所设计项目在竣工验收中被评为“优良”等级。
3、圆满完成考察任务,搜资完整,数据正确,可行性论证科学合理。
4、选址得当,确定规模合理。
5、设计质量优异并有所创新,能够在符合我国有关设计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合理结合受援国的具体条件做出优秀设计,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可靠,经济合理。
6、建筑风格、形式和使用功能全面反映我国建筑设计的最新水平,深受受援国的喜爱和赞誉,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7、设计总承包企业及其派遣的设计代表能够严格履行对外协议和有关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接受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国内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和施工监理企业的工作,妥善解决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设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