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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方式
(一)参与此次奖励评审的援外项目采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推荐和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自荐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具体审定
1、各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根据《奖惩办法》关于奖励评审条件的规定,推荐驻在国符合奖励条件的援外项目并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2、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奖惩办法》关于奖励评审条件的规定,在征得驻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同意后,推荐由本省(区、市、兵团)企业实施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援外项目向商务部申报;
3、有关援外项目实施企业也可以在征得驻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荐并向商务部申报。
同一援外项目可以采取上述规定的一种或多种申报方式。
(二)申报材料
商务部接受援外项目奖励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请在截止时限前用传真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将以下材料送达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制度监督处
1、驻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函或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自荐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还须附交驻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同意申报的意见;采取企业自荐的,还须附交驻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意见;
2、主要事迹的文字材料(不少于3000字)及相关证明文件(含图片资料和声像资料),并同时报送电子文件一份;
3、实施援外项目相关企业的自述材料。其中成套项目包括设计、施工和施工监理三方提供的材料;物资项目包括供货厂商、技术服务厂商和运输承运人提供的材料。
本公告后附推(自)荐函的有关格式(详见附件2、3)和申报奖励项目的表格(详见附件4、5、6),可在商务部网站下载,下载地址:http://yws.mofcom.gov.cn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参加奖励评审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提出奖励的成套施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