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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行政许可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海关批准,在出口监管仓库擅自存放非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仓库编号:                     入仓单编号:

┌─────┬──────────────┬──┬──────┐
│仓 库 名 │              │报关│      │
│  称  │              │单号│      │
├─┬───┼─────┬───┬─┬──┼──┼──┬───┤
│序│商品编│货物名称、│ 数量 │单│毛重│币制│单价│ 总价 │
│号│ 码 │ 规格型号 │   │位│/净 │  │  │   │
│ │   │     │   │ │ 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货单│       │  合计重量:  │  │合计│   │
│ 位 │       │        │  │总价│   │
├───┼───┬─┬─┼─┬───┬──┼──┼──┼───┤
│存放地│   │出│ │是│   │贸易│  │入仓│   │
│ 点 │   │口│ │否│   │方式│  │方式│   │
│   │   │国│ │退│   │  │  │  │   │
│   │   │别│ │税│   │  │  │  │   │
├───┴───┴─┴─┴─┴───┴──┴──┴──┴───┤
│上述货物存入我仓,申报无误。                │
│                              │
│致    海关      报关员      货主    仓管员 │
│      申报日期    仓库(盖章):          │
├───────┬──────────────────────┤
│ 转关条形码 │                      │
├───────┼───────────────┬────┬─┤
│  备 注   │               │海关审核│ │
│       │               ├────┼─┤
│       │               │海关查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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