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行政许可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海关批准,在出口监管仓库擅自存放非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仓库编号: 入仓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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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 库 名 │ │报关│ │
│ 称 │ │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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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商品编│货物名称、│ 数量 │单│毛重│币制│单价│ 总价 │
│号│ 码 │ 规格型号 │ │位│/净 │ │ │ │
│ │ │ │ │ │ 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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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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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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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 │ 合计重量: │ │合计│ │
│ 位 │ │ │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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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 │出│ │是│ │贸易│ │入仓│ │
│ 点 │ │口│ │否│ │方式│ │方式│ │
│ │ │国│ │退│ │ │ │ │ │
│ │ │别│ │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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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货物存入我仓,申报无误。 │
│ │
│致 海关 报关员 货主 仓管员 │
│ 申报日期 仓库(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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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关条形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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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海关审核│ │
│ │ ├────┼─┤
│ │ │海关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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