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三)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五)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证件: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二)《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三)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四)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五)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八)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前款所列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第十一条 海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五)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