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第九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应当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及时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
第十三条 考生对考试分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