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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试点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普通中小学校
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试点的意见
(1991年5月21日 教督[1991]1号)

  一、认真选定试点单位
  1.试点县(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领导重视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督导机构比较健全,初步建立了一支专职、兼职相结合的督导队伍;
  教育工作基础好。
  2.试点高级中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
  二、试点工作的任务
  1.依据《指导纲要》,逐步探索一套科学的、简便可行的督导评估方案。
  2.初步建立起督导评估学校的制度。
  3.认真研究督导评估学校和督导评估政府教育工作的关系,并处理好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内各有关单位的关系。
  4.试点结束应上报以下材料:(1)督导评估高级中学的报告;(2)督导评估县(区)中小学校的综合报告;(3)对《指导纲要》的修改意见;(4)督导评估中小学校的经验。
  三、试点的实施步骤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试点计划。同时依据《指导纲要》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督导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
  2.各试点单位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拟定的督导评估方案,组织实施。
  四、加强对试点的领导
  1.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试点的领导。各地督导机构应把抓好试点与经常性督导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应大力支持与配合。
  2.要广泛宣传督导评估学校的意义和标准。
  3.要重视和搞好学校的自评工作,逐步建立自评的制度。
  4.要重视社会对学校的评价,逐步建立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机制。
  5.要发挥督导评估对学校的正确导向作用。奖惩学校应以督导评估的标准与结果为依据,不得单纯以升学率或考分高低为依据。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取得成绩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背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教育规律的学校,不得评为先进,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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