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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
(第37号)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田力普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帮助有关国家、地区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称“多哈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下称“总理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在医药领域用于治疗本条第一款所述传染病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包括制造前述产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产品所需的诊断试剂。
  第三条 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四十九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专利法四十九条所述国家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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