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75号——防止新城疫传入我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715号--允许从法国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发布日期:2006年9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1日)废止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575号)


  2005年10月21日,法国农业食品、渔业与农村事务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在其加来海峡省(Pasde Calaisdepartment)一家野鸡场发生新城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加来海峡省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法国加来海峡省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法国加来海峡省进口入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10月21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法国加来海峡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对10月21日前启运的来自法国加来海峡省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新城疫检测,检验结果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法国加来海峡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