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区应总结运用前阶段取得的治理经验,做好活动延续期间工作计划,稳步推进治理工作,重视并妥善处理治理工作与正常生产、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各部门应在已建立的部门合作关系基础上,深入沟通,加强配合,保证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同时应充分利用活动延续的契机,搭建把好船舶“造、检、航”管理关的信息沟通平台,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打好基础。
(三)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进一步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收集、分析、研究和上报有关信息。
(四)随着专项治理的深入推进,要疏导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各地应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
(五)延续期间工作启动后,如仍出现船舶质量问题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交通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农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造船厂(点)专项治理月度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
│序号│船厂名称│地址│船舶工业主管│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治理措施* │
│ │ │ │机构 │ 》等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