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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一)各地区应总结运用前阶段取得的治理经验,做好活动延续期间工作计划,稳步推进治理工作,重视并妥善处理治理工作与正常生产、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各部门应在已建立的部门合作关系基础上,深入沟通,加强配合,保证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同时应充分利用活动延续的契机,搭建把好船舶“造、检、航”管理关的信息沟通平台,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打好基础。
  (三)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进一步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收集、分析、研究和上报有关信息。
  (四)随着专项治理的深入推进,要疏导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各地应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
  (五)延续期间工作启动后,如仍出现船舶质量问题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交通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农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造船厂(点)专项治理月度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
│序号│船厂名称│地址│船舶工业主管│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治理措施* │
│  │    │  │机构    │   》等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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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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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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