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船检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做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附加检验的通知》(海船检〔2005〕183号),继续推进并完成重点治理船舶的附加检验工作。
3.渔检部门继续推进并完成对未经检验的捕捞作业渔船的专项治理附加检验。
4.海事、渔监部门按《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经附加检验的专项治理船舶的安全检查,要求其限期申请附加检验;对已通过附加检验的船舶,结合日常管理进行抽查,发现仍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应严格处理并及时上报。
(二)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11月20日为验收回顾阶段。各地要认真检查强化治理阶段的工作效果,为全面完成专项治理活动的预期目标进行工作补遗和回顾。
1.船舶工业部门会同船检、渔检部门对已完成整改的造船厂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再整改再验收,确保治理达到
《基本要求》的规定。对仍不符合
《基本要求》的造船厂(点),在报请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审查后,暂停受理其船舶建造检验申请,并应联合地方政府进行关、停、并、转。最后,根据造船厂(点)的验收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2.船检部门应对未通过附加检验船舶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按照《关于做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附加检验的通知》(海船检〔2005〕18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能够消除存在缺陷,通过专项治理附加检验;不能满足船检规范要求的,坚决撤消船检证书,并通报全国。
3.渔检部门应对未通过附加检验的捕捞作业渔船进行定期复检,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直至满足有关要求。
4.海事、渔监部门对未能通过附加检验的重点治理船舶,进行严格细致的安全检查,对不满足安全航行条件的坚决不予放行。
在专项治理活动延续期间,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各地特别是重点地区对强化治理和验收回顾阶段工作进行督查。
(三)2006年11月2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全面总结阶段。各部门对活动延续阶段各项工作数据进行详细统计,总结分析治理成效,并由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总结后,于12月21日前上报。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结合督查情况和前阶段治理总结,对本次专项治理活动进行进一步总结。
四、活动延续期间着重强调以下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