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一)延续期间工作是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组成部分,其治理对象、治理目标和工作原则、组织领导均保持不变。时间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
  (二)低质量船舶治理重点进一步明确为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船长大于60米的海船、船长大于50米的河船。渔船治理对象不变。各地在第一阶段确定的重点治理船舶要继续完成附加检验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专项治理的相关部门,必须确保原有领导小组机构及有关工作、机制不变,连续稳定有序地深化专项治理活动。
  (四)各地应及时总结第一阶段专项治理的成果和经验。结合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延续期间工作计划,分别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0日前上报。
  (五)船舶工业部门每月负责填写《造船厂(点)专项治理月度报表》(见附件);各省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统一整理,于每月5日前连同《专项治理船舶附加检验月度统计表》一起上报。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强化治理效果
  (一)继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突出典型,扩大专项治理社会影响,进一步取得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有力支持,掀起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新高潮。
  (二)从2005年12月1日起,用三个月的时间集中宣贯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基本要求》,分批分级对各地船舶工业行业管理人员、技术专家以及造船企业人员进行培训,让相关人员熟悉《基本要求》的具体内容,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通过集中宣传,使造船厂(点)及船东进一步理解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配合治理工作,促进造船企业诚信建设。
  三、活动延续期间工作步骤
  (一)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为强化治理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配合,继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1.船舶工业部门会同船检、渔检部门,集中做好《基本要求》的宣贯工作;要做出推进计划,对治理范围造船厂(点)逐一进行核查,按照《基本要求》的内容,提出存在的不符合项,促使其立即进行相应的整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