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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农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
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交海发[2005]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渔业主管厅(局)、安全监管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自2005年4月21日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开展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组织,层层落实,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不断向前推进,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深入开展,目前,船舶工业、水上交通运输和渔业各个部门的职责已进一步明确,全国治理范围内造船厂(点)和船舶的数量、质量已基本摸清,非法违规造船已有所收敛,专项治理活动促进船舶质量逐步改善。但有些问题还依然存在,需要继续解决。同时在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亟待采取新的对策。第一,相当一部分造船企业的生产条件、造船质量仍然较差,尚未有实质性的改观。《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刚下发不久,需层层宣贯落实,方能使治理非法违规造船厂(点)取得实效。第二,还有相当数量的船舶仍未进行附加检验。已查出有质量缺陷的船舶还需进一步治理,必须监督整改;检验质量有待不断提高,在总体上方能实质性改善船舶质量。第三,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的进度和力度以及治理过程中把握的尺度差异较大,需进一步加强和统一,才能平衡推进全国的专项治理工作。第四,对完成专项治理工作的对象,需作认真复查,以提高治理工作质量;同时对专项治理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需不断总结与分析,逐步形成长效治理的管理机制,更好地达到专项治理预期目标。
  根据前几个月专项治理的实际情况,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决定,前段活动作为专项治理第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从现在开始进行第二阶段的专项治理工作,将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延续至2006年12月31日。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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