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和编制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报告,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
(四)禁止泄露建设项目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五)在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验收监测或调查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七)不得在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中为个人谋取私利;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接受并配合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的监测或调查,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二)不得向组织或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馈赠或者许诺馈赠财物或给予其他不当利益;
(三)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活动。
第三章 廉政规定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应当遵循政治严肃、纪律严明、作风严谨、管理严格和形象严整的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言论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廉政建设规定,开展反腐倡廉活动,严格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公务员形象。
第九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