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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 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条 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WWW.SEPA.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一条 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环保总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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