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
印发《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编写要求》的函
(劳社鉴函[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按照《
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要求,试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开发了部分《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下称“规范”),但从各地区上报的材料看,规范的内容及要求差异较大。为做好规范的制定工作,经部培训就业司同意,我中心组织编制了《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编写要求》,现予印发,请各试点地区以此为依据制定或修改规范,并于11月20日前报送我中心。经审定后我部拟于11月底向社会发布一批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
附件: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编写要求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编写要求
一、单项职业能力的确立原则
(一)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原则
每个单项职业能力是一个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可就业”是指社会上有一群人凭借此项能力就业谋生;“最小”是指它的适用范围小于“职业”,作为一项就业技能,它不可再拆分,不划分等级。
(二)技术性原则
技术性是指单项职业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掌握这项能力需要经过师傅的指导或相应的实操培训。简单体力劳动不能作为单项职业能力。
(三)与国家职业衔接的原则
凡能与国家职业标准中的模块直接对应的单项职业能力,且符合最小技能单元原则,该单项职业能力培训与考核时应遵循标准中相应模块初级工的要求,不必单独编写鉴定规范。
二、名称
一般用“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动词”来进行表述,如“拉面制作”、“社区绿化”等。单项职业能力的名称不能与工种或职业名称雷同。因此,单项职业能力名称后不能有“工”、“员”或“师”等表示工种或职业名称的词。
三、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