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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方式,也可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须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六章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二十五条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小组的人数,一般为7至9人,其中申请设置该专业学校的专家、学者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设置专业目录外新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通过论证须着重说明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论证小组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后,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简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调整、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条 对专业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收回其按规定负责审批专业的权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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