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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第十四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须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四)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8月31日前(以当地邮戳或送达日为准,下同)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9月30日前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凡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批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时须附专业论证报告、专业简介、教学计划、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备案的专业,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学校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者,将及时提出指导性反馈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至迟于当年11月30日前统一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备案专业名单。

第五章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系学校主管部门的咨询、审议机构,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按本规定,对本地区(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任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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