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凡需在渔港内装卸货物的船舶,须填写《船舶进(出)港报告单》(附表一、二)一式两份(一份存签证机关,一份存本船)。
第十条 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3天(航程不足3天者,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港口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凡需要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附表三)一式四份(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本船及托运单位各存一份)。
同时装运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的船舶须分别填报《船舶进(出)港报告单》和《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
第十二条 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须填写《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登记簿》(附表四)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备查。
第十三条 办理渔船进出渔港签证,不收取签证手续费。
第三章 签证条件
第十四条 进出渔浴的船舶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办理签证:
(一)船舶证件齐全、有效(包括: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
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
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
(四)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其货物名称和数量应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所载相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预防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
(五)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