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分发说明
人口计生委科技司将《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由各省科技处负责本省内分发。分发方案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20本。省人口委领导每人1本,办公室、财务处、宣教处等处室各1本,剩余由科技处留存。
2、地级市人口计生委5本。委主任1本、主管科技主任1本、主管财务主任1本,科技科(处)1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1本。
3、县(区、市)计生局2本。计生局1本,服务站1本。
附件2:
《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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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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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省级│地级│县级│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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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 20 │ │ 36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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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 20 │ │ 36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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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 20 │ 55 │354 │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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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 20 │ 55 │238 │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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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 20 │ 60 │202 │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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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 20 │ 70 │180 │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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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 20 │ 45 │120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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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 20 │ 65 │260 │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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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 20 │ │ 38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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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 20 │ 65 │212 │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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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 20 │ 55 │158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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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 20 │ 85 │210 │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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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 20 │ 45 │156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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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 20 │ 55 │198 │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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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 20 │ 85 │242 │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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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 20 │ 85 │316 │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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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 20 │ 65 │204 │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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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 20 │ 70 │244 │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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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 20 │105 │244 │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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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0 │ 70 │218 │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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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 20 │ 10 │ 40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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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 20 │ │ 8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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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 20 │105 │362 │ 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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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 20 │ 45 │176 │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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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 20 │ 80 │258 │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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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 │ 20 │ 35 │146 │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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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 20 │ 50 │214 │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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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 20 │ 70 │172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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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 │ 20 │ 40 │ 86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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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0 │ 25 │ 42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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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 │ 70 │198 │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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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 │ 20 │ │ 2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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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 │ 20 │ │ 22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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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 │ 20 │ │ 14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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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 20 │ │ 24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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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 20 │ │ 12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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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 │ 65 │198 │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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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740 │1730│5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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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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