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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使用《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分发说明
  
  人口计生委科技司将《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由各省科技处负责本省内分发。分发方案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20本。省人口委领导每人1本,办公室、财务处、宣教处等处室各1本,剩余由科技处留存。

  2、地级市人口计生委5本。委主任1本、主管科技主任1本、主管财务主任1本,科技科(处)1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1本。

  3、县(区、市)计生局2本。计生局1本,服务站1本。


  附件2:
《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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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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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省级│地级│县级│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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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 20 │  │ 36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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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 20 │  │ 36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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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 20 │ 55 │354 │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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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 20 │ 55 │238 │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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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 20 │ 60 │202 │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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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 20 │ 70 │180 │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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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 20 │ 45 │120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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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 20 │ 65 │260 │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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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 20 │  │ 38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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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 20 │ 65 │212 │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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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 20 │ 55 │158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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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 20 │ 85 │210 │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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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 20 │ 45 │156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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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 20 │ 55 │198 │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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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 20 │ 85 │242 │ 347│
├────────┼──┼──┼──┼──┤
│   河南省   │ 20 │ 85 │316 │ 421│
├────────┼──┼──┼──┼──┤
│   湖北省   │ 20 │ 65 │204 │ 289│
├────────┼──┼──┼──┼──┤
│   湖南省   │ 20 │ 70 │244 │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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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 20 │105 │244 │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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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0 │ 70 │218 │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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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 20 │ 10 │ 40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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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 20 │  │ 8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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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 20 │105 │362 │ 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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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 20 │ 45 │176 │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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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 20 │ 80 │258 │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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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  │ 20 │ 35 │146 │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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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 20 │ 50 │214 │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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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 20 │ 70 │172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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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   │ 20 │ 40 │ 86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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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0 │ 25 │ 42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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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 │ 70 │198 │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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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   │ 20 │  │ 2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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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   │ 20 │  │ 22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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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   │ 20 │  │ 14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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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 20 │  │ 24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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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 20 │  │ 12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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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 │ 65 │198 │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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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740 │1730│5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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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8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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