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的通知
(2005年11月24日 汇发[2005]8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并制定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引》)。
符合《指引》所列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按照《指引》履行做市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做市商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核查,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181、68402099。
特此通知。
附件: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我国外汇市场的流动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以下简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