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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十二、《登记证》遗失的,应向登记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补办的书面报告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十三、为方便办理,书面申请材料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寄送。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赵瑞霞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二号
  联系电话:(010)84910530,84915232
  邮政编码:100012
  附件:业务能力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业务能力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


  申请登记类别2-16者,需提交以下与登记类别相应的业务能力证明材料:
  一、申请登记类别2-12者,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的至少8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申请登记类别2者,亦可提交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表)清单、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及报告书(表)主持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5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三)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四)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培训授课教师,近五年内独立承担的至少20学时培训授课时间的情况说明;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信息可登录www.china-eia.com网址查询);
  二、申请登记类别13者,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第一项中的(一)至(三)之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单位须与登记单位一致);
  三、申请登记类别14者,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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