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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五)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非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六)除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外,申请登记类别2-16的人员,还需按本公告附件要求提交与登记类别相应的业务能力证明材料。
  六、申请登记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通过www.china-eia.com网址登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登记申请表。
  七、登记管理办公室自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在准予登记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情况”栏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并为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八、登记管理办公室在对申请登记人员情况进行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登记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登记:
  (一)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二)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申请登记的;
  (四)申请登记的单位名称与其所持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五)网上未提交申请表或网上提交内容与书面材料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六)未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业务的。
  九、已经登记人员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十、已经登记人员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因单位调动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解除人事(或聘用)关系证明或离退休证明,并按本公告第五条第四、第五款的要求提交现单位专职受聘证明和现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因单位调动申请变更登记的,一年内只予办理一次。增加登记类别的变更登记暂不予以办理。
  十一、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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