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第52号)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须受聘于有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自2005年11月15日起开始,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或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本公告的要求,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后三年内申请登记。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按照《管理办法》中设定的十六个类别进行登记。申请登记人员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暂按一个登记类别进行申请。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13;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4;所在单位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5;所在单位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6。
五、申请登记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四)专职受聘证明(其中,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企业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