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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四条 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交易或询价交易。

第四章 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采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方式。交易系统对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分别排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一)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成交价即为买入价或卖出价。
  (二)当买入价高于卖出价时,成交价为买入价和卖出价中报价时间较早的一方所报的价格。
  (三)当两笔报价中一笔为市价时,以有价格的一方的报价为成交价。
  (四)当两笔报价均为市价时,以前一笔最新成交价为成交价。
  (五)当一笔报价成交了部分金额,剩余的金额继续参加撮合排序。
  第十六条 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达成后,交易系统生成的即期竞价交易成交单、结算清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的资金清算
  (一)竞价交易通过交易中心集中清算。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
  (二)外汇资金清算通过境外商业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
  (三)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交易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迟延方支付逾期息。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的开市时间为北京时间9:30-15:30。

第五章 询价交易

  第二十条 询价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通知》和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一条 询价交易达成后交易员必须将有关交易要素录入交易系统,由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中已确认的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违约条款、债权债务抵消、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三条 询价交易的交割与结算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通知》和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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