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交易或询价交易。
第四章 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采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方式。交易系统对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分别排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一)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成交价即为买入价或卖出价。
(二)当买入价高于卖出价时,成交价为买入价和卖出价中报价时间较早的一方所报的价格。
(三)当两笔报价中一笔为市价时,以有价格的一方的报价为成交价。
(四)当两笔报价均为市价时,以前一笔最新成交价为成交价。
(五)当一笔报价成交了部分金额,剩余的金额继续参加撮合排序。
第十六条 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达成后,交易系统生成的即期竞价交易成交单、结算清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的资金清算
(一)竞价交易通过交易中心集中清算。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
(二)外汇资金清算通过境外商业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
(三)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交易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迟延方支付逾期息。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的开市时间为北京时间9:30-15:30。
第五章 询价交易
第二十条 询价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通知》和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一条 询价交易达成后交易员必须将有关交易要素录入交易系统,由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中已确认的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违约条款、债权债务抵消、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三条 询价交易的交割与结算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通知》和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