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2006年内地(祖国大陆)招生
单位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的办法
一、招生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录取的此类学生占用招生单位当年的研究生国家计划,在学期间的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相同。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和考试成绩,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原则上不少于3-5名,其他招生单位酌情参照执行。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费研究生招生人数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奖学金研究生。教育部在19所大学为港澳台人士设立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专项单列。设奖学金的招生单位有: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获教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免交学费外,另发生活补助费。博士生每人每月750元人民币,硕士生每人每月650元人民币。
各设奖学金的招生单位要制订遴选推荐办法,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主,兼顾其他因素。推荐办法可与录取公费全日制研究生统筹考虑。
二、收费标准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参照本单位招收同类专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标准核定;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根据以上标准和教学计划折算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住宿费由招生单位按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港元、澳元,交纳港元、澳元时,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计价收费。招生单位须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同时,对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金额及教育部所设奖学金金额也一并予以注明。
三、考生报考资格
1.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或由内地移居港澳台地区的居民。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报考自费全日制研究生及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考生年龄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四、招生单位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学习、住宿及其他生活条件符合招收来华留学生要求的招生单位,经招生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招生基本条件,并经教育部备案后,可以招收港澳台研究生。从2005年起,凡拟初次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须将备案报告于2005年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五、招生报考点
经教育部委托,下列4个报考点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人:于鹰宇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