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部分老国外贷款
项目进口设备减免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日 财税政字[1998]4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4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立项的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见附表)进口设备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1997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在核定的减免税货值内,除国务院规定不予减免的商品外,准予免征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项目的设备,凡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进口并已缴纳税款的,准予按批准项目免征或减半的幅度予以退还;1996年12月31日前报关进口并已缴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二、上述项目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设备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征免问题,依照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