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13.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以及办理料件或成品的内销、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限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报核前必须办结余料结转、征税、退运、放弃等相关手续。
14.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15.经营企业应妥善保管手册,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16.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17.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贸易,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本须知未尽事项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19.本手册由海关统一印制。
经营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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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______经营期限_______│
│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加工厂厂址______│
│ 注册资本_____年加工能力____年进出口额(美元)____│
│ 企业管理类别_厂房所有权:租赁()自建()其他()厂房租赁期_│
│ 企业负责人_____办公电话_____手机____邮箱____│
│ 经办人_______办公电话_____手机____邮箱____│
│ 传 真_______邮 编______网址__________│
│ 本企业保证手册填报内容真实有效;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
│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保证合法经营,按期加工复出口,及时│
│办理变更、核销等海关手续;因故转为内销的,及时按规定办理补税等手 │
│续。如有违法违规之情事,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
│ │
│ 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
│ 企业盖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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