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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

  十二、《加工贸易手册》由海关总署负责统一印制,各海关对外出售时按规定每本售价5元。
  特此公告
  附件:《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申请表》样本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手册/分册编号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核发

经营企业名称_________

海关注册编码_________

手册备案有效期________

加工贸易企业须知



  1.本加工贸易手册供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货物进出口和核销之用。本手册适用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业务。
  2.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企业办理加工贸易相关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担保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3.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4.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5.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6.经营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时,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7.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8.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9.加工贸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10.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不得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在境内销售。加工贸易货物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11.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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