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制定方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围绕六项整顿任务和六项规范任务,制定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方案,要按照2005年以治乱为主、2006年以治散为主、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的工作目标,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作,分阶段进行安排,确保治理整顿取得实效,请各地将整治工作方案于今年12月底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一是明确重点地区。对矿业开发秩序长期混乱的地区特别是由于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突出重点矿种。按照国土资发[2005]19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油气、铁、锰、钨、稀土、石墨、黄金、磷、锑、锡、镁砂、氟石、滑石、铝矾土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和饮用水源安全的采矿行为,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工作。
三是加大取缔无证开采矿山和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的力度。对于无证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未按时限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整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拒不停产整顿、停而不整或明停暗开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是强化源头管理。对于2002年11月1日《
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后投入生产的矿山建设项目,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履行手续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决不能手软。
四、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配合做好整治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规范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整改、停产整顿和关闭三个关键环节。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逐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五、建立机制,联合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良好契机,按照9个部门下发的国土资发[2005]198号文件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优势,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手段,强化联合执法。对采矿秩序问题突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地区,加大工作力度,使采矿秩序逐步好转;要逐步建立起防止非法、违法开采和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