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典当业稳步健康发展,发挥典当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规定,以及全国典当业监管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就第二批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第二批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发展”、“明确职责,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四项原则。
二、调控总量
各地按照以下调控原则把握申报总量: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7000亿元的省份,掌握在13户以内;GDP在5000-7000亿元之间,或者年末人口超过5000万人的省份,掌握在10户以内;GDP在3000-5000亿元之间,或者人口在4000-5000万人之间的省份,掌握在8户以内;GDP在1000-3000亿元之间,并且人口在1000-4000万人之间的省份,掌握在5户以内;GDP超过1000亿元但人口在1000万人以下的省份,掌握在4户以内;GDP在1000亿元以下且人口在1000万人以下的省份,掌握在3户以内。其中,5个自治区可以按照所处档次的上一档次申报。国内生产总值、人口均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报(中国统计年鉴)数量。
第一批新增典当行数量低于调控总量的,可以继续使用剩余名额。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择优推荐,但同一典当行一年内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应掌握在2个以内。
三、地区布局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规划和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调整和优化典当行的地区布局,防止盲目无序发展和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城市或城市中心区域造成地区布局上的严重失衡。对于拟设典当行所在地市没有或者只有少量典当行,而市场需求又比较大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推荐。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符合《
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的要求是项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内容协调一致。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房产证、银行对账单可提供复印件外,其余材料均应提供原件。法人股东应当出具2004年度或者近期的财务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