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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字[2005]70号)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三十三条规定):
  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办法》三十四条规定):
  ㈠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㈡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㈢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㈣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8日、1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商务部于每月2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二手车有关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㈠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编排结构及其规则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表:

┌──┬────┬────┬─────┬─────┬────┬─────┐
│ 码 │第1-2位 │第3-6位 │ 第7位  │ 第8位  │第9-12位│第13-16位 │
│序号│    │    │     │     │    │     │
├──┼────┼────┼─────┼─────┼────┼─────┤
│含义│ 省别号 │ 顺序号 │组织形式代│内、外资代│分支机构│ 年序号 │
│  │    │    │  码  │  码  │ 序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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