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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八、加强境外投资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一是应加大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力度。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境外投资,应按照当地法律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难以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完善相关委托授权协议和股份出资证明;对在境外设立的BVI等离岸公司,集团总部应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二是应建立规范的以产权为纽带的投资关系;对于尚未建立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境外投资纳入集团母公司统一核算范围。三是企业应加强外派人员工资福利的规范管理。对于提取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的差额部分,企业不得随意列支。四是境外企业及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或单位应根据当地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完整的会计账簿,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并按照国内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及境内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后编报财务决算,并实施定期检查或审计。
  九、切实加强利润分配(派)管理,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应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及经营积累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及时将利润分配方案报国资委备案。二是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必须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在弥补亏损前进行利润分配;因清产核资等原因导致未分配利润负数较大、短期内难以弥补的,经核准后,企业可用当年净利润弥补亏损(比例不得低于50%)后进行利润分配。三是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同股、同权、同利”原则分配(派)利润(股利),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十、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等有关要求,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一步提高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一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严格审核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控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并按照规定及时将选聘结果报国资委备案。二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审计协调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之间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材料。三是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工作,对经报备同意采用内部审计方式审计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决算审计相关工作要求实施审计,切实履行审计程序,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出具审计报告。四是做好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审计意见调整工作,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国资委提交专项说明报告。
  十一、切实组织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分析和报送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做好集团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督促和指导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的自审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切实提高财务决算工作质量。二是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分析工作,对企业的资产质量、融资结构、投资回报、经营风险以及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进行认真分析,对于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三是企业应在确保财务决算信息质量基础上,按照国资委工作要求,认真整理各类报送材料,按时报送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相关财务决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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