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努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过快增长。一是进一步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抓住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和目标成本考核制度,积极开展对标挖潜降耗,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增强盈利能力。二是规范成本费用核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确认和计量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多列多支、多提多摊或少转少计、少提少摊。三是要严格控制人工成本过快增长,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工资、住房、保险及其他福利开支管理,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人工成本支出规模;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计提和发放新增效益工资。
五、加强各项资产损失管理,明确资产损失责任,建立资产损失防范机制。一是对于清产核资中经国资委批复认可已核销的原制度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有关规定,建立资产损失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力量清理和追索,并将清理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及时入账。二是对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有关规定,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三是对于账销案存资产损失的销案情况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四是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认真分析资产损失产生的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资产损失的防范机制。
六、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控,提高风险预警和防范能力。一是对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于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应采取措施全面清理,难以收回的要通过法律等手段进行保全。企业在境内只能从事品种与其主业相匹配、规模与现货相适应的期货投资;在境外只允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从事套期保值期货业务,未经批准但确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国家严令禁止开展的高风险业务,企业一律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范围经营;对于不具备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条件的企业应限期退出;企业以个人名义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应立即办理变更手续,如一经查出将按违纪处理。二是加强对各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实时监控,涉足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建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各项高风险业务实施专业化操作和实时监控,建立定期报告、定期核查或审计制度。三是规范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足额计提各项风险业务的资产减值准备,真实反映各项风险业务的期末损益,对高风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七、完善母子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增强集团总部对各级子企业的资源配置和财务监控能力。一是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特别是要加强投融资、固定资产支出、大额资金往来、物资购销、担保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与控制,增强集团公司总部的控制力和执行力。二是结合内部机构重组和扁平化管理的需要,积极推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创新,加强财务集中管理,积极探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加大财务信息化建设力度,增强集团公司资源配置和财务监控能力。三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财务风险,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状况分析和风险预警与评估方法,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链的管理,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偿债能力,加速资金周转,防止过度规模扩张、过度负债引发的财务风险。四是加大对长期亏损子企业、资不抵债子企业和非持续经营子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努力减少企业亏损源,不断提升企业集团整体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