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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关闭矿井行动,落实拆除设备、封填井筒、平整场地和遣散从业人员等工作。
  四、为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及时在我委政府网站上向全国公布关闭煤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情况,各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必须分别于11月5日、12月5日和2006年1月10日,分三次向我委(经济运行局)集中上报本省(区、市)决定实施关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名单。上报采取正式文件(公告)形式,并按附件一的格式将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名单发送电子邮件。在2006年1月底之前,各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须向我委上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总结,填报全部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处理结果表(见附件二)。
  对不及时向社会公告、不按要求上报实施关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作总结等信息的省(区、市),将给予通报批评。
  联系人:成 华、王旭东,电话:010-68535525(传真),电子信箱:yxjmtc@ndrc.gov.cn。
  附:一、实施关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名单表
    二、全部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处理结果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一:
实施关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名单表
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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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 井 名 称 │煤炭生产许│矿长│经济类│地址│2005年核定│决定关│
│       │ 可证编号 │  │ 型 │  │能力 (万│闭、吊│
│       │     │  │   │  │ 吨/年) │销煤炭│
│       │     │  │   │  │     │生产许│
│       │     │  │   │  │     │可 证 │
│       │     │  │   │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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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
│一、国有重点煤│     │  │   │  │     │   │
│矿(  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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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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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地方国有煤│     │  │   │  │     │   │
│矿(  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乡镇煤矿(│     │  │   │  │     │   │
│  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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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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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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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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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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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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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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