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金融类
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5]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
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证监会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和《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和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认真制订本地区或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规划,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要求,凡条件成熟的,要积极组织实施,条件暂不成熟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三、各级财政部门审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职能划分,按照《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和《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报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中,地方金融类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金融类国有股股东报送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财政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