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根据国家关于“走出去”战略的有关要求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业企业,应当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设计和经费支出预算。
中央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事业单位审核汇总后直接报送财政部;其他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中央主管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及地方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当年财力情况下达经费预算。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国家对境外中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资金使用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项目终了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专项资金被截留、挪用或流失的,应当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