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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
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637号)


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除外,下同),加强对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进行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助资金和开发项目的贴息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企业,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以矿产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选矿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成矿条件或成矿背景较好的勘查项目以及资源储量丰富、勘查开发条件较好、预期效益明显、前期工作比较完备、中央有关单位或地方政府有相应投入的勘查和开发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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