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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0修改)[失效]

  (三十六)“上期留抵税额”(47行)项目,指上月末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上期留抵税额”(第22行)本月数填写。
  (三十七)“本期销项税额”(48行)项目,应为本表“其中:适用17%税率的销项税额”(49行)至“适用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52行)各行数据之和。
  (三十八)“其中:运用17%税率的销项税额”(49行)项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栏“运用税率”为17%的“税额”栏数据填写。本项目不含适用17%税率的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销项税额合计数。
  (三十九)“适用13%税率的销项税额”(50行)项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栏“适用税率”为13%的“税额”栏数据填写。本项目不含适用13%税率的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销项税额合计数。
  (四十)“运用6%征收率的应交税额”(51行)和“适用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52行)的项目,反映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增值税申报表中“销项”栏6%和4%征收率的“税额”栏数据填写。本项目不含适用6%或4%征收率的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销项税额合计数。
  (四十一)“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53行)项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实际抵扣税额”行的合计数填写。本项目已包含本期实际抵扣的期初留抵增值税税额。
  (四十二)“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54行)项目,按本表“本期销项税额”(48行)减去“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53行)后的余额填写。余额为负时填“0”,该行不得小于“0”。
  (四十三)“本期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55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可根据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第27行数据填写。
  (四十四)“本期政策减免增值税额”(56行),反映企业除降低税率和直接免征以外的所有减免税内容,包括应退未退和应返未返税额(出口退税也按上述要求填列),具体有企业出口退税、以税还贷、外商投资企业多征退税以及其他减免税政策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数额(不包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论企业减免税的形式是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即征即返等何种形式,不管是财政机关操作还是税务机关操作,均要尽量反映在该项目内。该指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的数据计算填写。
  (四十五)“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合计”(57行)为“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54行)和“本期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55行)的合计数。
  (四十六)“本期实交增值税税额”(58行)项目,是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额、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以及清理前期欠税额和当月度多交税额,但不包括当月度内查补以前年度偷漏税的实际入库税额。可按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已交税金”栏与“转出未交增值税”栏的当月累计发生数之和,减去“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贷方期末余额或加上“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会计科目借方期末余额后分析填写。也可根据纳税申报表填写。
  (四十七)“期末未交增值科税税额”(59行)项目,反映本月末未交的增值税税额,指本表“期初未交增值税税额”(36行)加上“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合计”(57行)数据之和,减去“本期实交增值税税额”(58行)数据后的余额。期末多交的增值税税额以“--”号在本项目内反映。
  (四十八)“期末留抵税额”(60行)项目,应根据本表“上期留抵税额”(47行)与“本期进项税净额”(46行)之和,减去“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53行)后的余额填写。
  (四十九)“本期实交消费税”(64行)、“本期实交营业税”(69行)“本期实交资源税”(74行),分别指企业本期实际入库的税款,包括清理前期欠税额和当月多交税额,但不包括当月内查补以前年度偷漏税的实际入库税额,可分别按“应交税企--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和“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会计科目借方当月累计发生数分析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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