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期初未交企业所得税”(28行),是指上月末企业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包括欠税额。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贷方期初余额填写,如果“应交税金--未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反映。
(二十三)“本期应交企业所得税”(29行)项目,其填报分两种情况:①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不含减免税);②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则应按照“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方本年累计发生数,减去减免(或退回)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填写。不按月核算企业所得税,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预缴定额填写。
(二十四)“减免企业所得税”(30行)项目,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核定的本期所得税减免的税额。凡经批准比按税收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率(包括按计税所得额大小适用的27%和18%税率)计算少交纳的所得税额,均应作为减免所得税填入到本项目。
(二十五)“本期实交企业所得税额”(31行),是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及清理前期欠税额和当月实际多交的税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入库数填写。
(二十六)“期末未交企业所得税”(32行)项目,反映本月末未交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指本表“期初未交企业所得税”(28行)加上“本期应交企业所得税”(29行)数据之和,减去“本期实交企业所得税”(31行)数据后的余额。期末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号在本项目内反映。
(二十七)“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33行)项目,是指应缴纳增值税产品(商品)的销售额,此项目中不应包括销项税额,但应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但不包括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及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栏“应税销售额”指标“合计”项数据填写。
(二十八)“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34行)项目,是指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可按纳税申报表第(9行)数据填写。
(二十九)“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35行)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按税款所属期确定,下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第8行“免税货物”本月销售额数据填写。
(三十)“期初未交增值税税额”(36行)。是指上月末企业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包括欠税额。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期初余额填写,如果“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反映。
(三十一)“本期进项税额”(37)行项目,是本表“其中: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己货征税额”(38行)至“适用4%征收率的进项税额”(44行)各行指标数据之和。
(三十二)“其中: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38行)项目,指企业在当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栏的部分。应按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初进项税额”栏“抵扣税额”指标本月数填写,也可按照“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本月发生数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分析填写。用于抵顶欠税的期初存货所含已征税款,也应在本项目中反映。
(三十三)“适应17%税率的进项税额”(39行)至“适用4%征收率的进项税额”(44行)各行指标,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栏适用17%税率至4%征收率的“本期进项税发生额”数据填写。
(三十四)“本期进项转出额”(45行)项目,根据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项税额转出”栏本月发生数填写,或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第(12行)各数据的合计数填写。
(三十五)“本期进项税净额”(46行)项目,按照本表“本期进项税额”(37行)减去“本期进项税转出额”(45行)后的余额填写。
|